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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山西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6-01 作者: 點擊量:758
山西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章總則
******條 為規范中央和******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單位:元/人天單位:元/人天住宿費伙食費場地費和講課費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合計18011010060450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不超過1000元;(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0元;(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不能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 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條 在本省設立函授站要提供如下材料: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五)函授站設站單位所在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對函授站辦學條件、管理制度、教學保障、收費標準等的審核意見。外省高等學校函授站還應有主辦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